樂樂文學網 > 大明:我重生成了朱允炆 > 第二百四十二章 歷史難題,土地問題
  朱允炆深知,土地問題是封建王朝的根本問題,解決不了土地兼并,就解決不了底層民生問題。

  作為皇帝,大明最大的地主,朱允炆始終是需要剝削農民,維護地主階層利益的,這一點是無法改變的事實。

  朱允炆沒有辦法也不可能喊出“一切為群眾服務”的口號,不可能將“最廣大群眾利益”放在大明利益的最高處,但朱允炆必須想辦法,解決土地過度兼并。

  解決這個問題的出發點,并不是純碎為了百姓的生存,以表示自己的悲憫,更多的是從大明未來去考量,因為土地兼并,直接關系著社會穩定,關系著王朝更迭!

  不想大明兩三百年就滅亡,土地兼并這匹瘋狂的馬,必須有一根韁繩,否則,它會拉著大明,墜落懸崖。

  土地,對于任何王朝而言,都是最為敏感的問題,也是最為頭疼的問題。

  它成就了很多奸臣,也拖累死了很多忠臣,它支撐著一個個王朝的興盛,也挖掘著一個個王朝的墳墓。

  古代的土地關系,是極為復雜,很難說清楚的。

  在原始氏族或部落時期,大家都是窮光蛋,連個衣服都沒有,自然不會談什么私有,你撿來的石頭,我也可以拿去打恐龍,你手里的果子,我也能啃一口,大家誰分誰啊。

  生產關系的改變,最初的原因還是與生育能力有關。

  這邊二十年生了一百個,那邊生了五百個,人家一招呼,都是七大姑八大姨的,親戚一大堆,什么氏族公社,不搞了,誰人口多,誰分的東西多。

  于是,最初的母系氏族公社逐漸演變為家族公社,后來男人一看,自己有力氣能打獵,也能打人,有吃的也有喝的,憑什么要被女人欺負?

  于是,女家長時代結束,男家長時代開啟,父系家族出現。

  既然都是家族了,那原本的氏族財產,像是肉啊,果子啊,毛啊,石頭啊,那自然也就成為了家族財產。

  什么公有制,該是我的,就是我的,不是我的,我搶過來也是我的。

  私有制就是這樣登上歷史舞臺的。

  這個過程并非是短時間的突變,而是經過漫長的時間演變形成。

  在夏商周時期,其土地制度基本上是宗族土地所有制。

  《尚書·酒誥》中記載商朝時期:

  “越在外服,侯、甸、男、衛、邦伯;越在內服,百僚、庶尹、惟亞、惟旅,宗工,越百姓里居。”

  需要解釋下的是,這里的外服不是給你貼膏藥,內服也不是讓你吞下去。

  內服指的是京畿地區,國家京城,外服指的是畿外地區。

  這意味著商朝時期,分封諸侯已成常態。

  西周時期的分封制記錄更多,在《左傳》中記載:

  “昔盛王克商,成王靖四方,康王息民,并建母弟,以藩屏周。昔周公昂二叔之不成,故封建親戚,以藩屏周。”

  商周時期嘛,人口不多,生產力不高,哪怕是國家搞分封制,大部分也都圍繞著都邑,周圍良田多,大家一起搞建設,加上你的地是你的,我的地是我的,這邊修一條路,那邊修一條溝渠,站在高處一看,呀,這不是“井”字嗎?

  嗯,這個時期的土地關系,采取的就是井田制。

  當時的農民就是干活的,貴族就是監工,沒事的時候就跑到田邊瞎指揮。

  但需要說明的是,雖然是分封制,但田地是國家的,不允許私自買賣、轉讓,而且是需要“貢稅”的。

  這種土地制度,可以說是國有制之下的貴族土地私有制。

  春秋戰國時期,各地諸侯為了壯大實力,開墾出了大量私田,而這些私田是不需要納稅的,既然這些東西是自己的,諸侯自然不愿意在“公田”之上投入人力,所以出現了“民不肯盡力于公田”的現象。

  私田增多,公田沒人種,井田制自然就失去了基礎。

  公元前594年,魯國推行“初稅畝”法令,法律上要求,無論是公田還是私田,按畝征稅,私田通過這種方式,取得了法律認可。

  后來商鞅變法,井田制被正式廢除,封建土地私有制得以確立。

  秦始皇兼并六國,說白了就是土地之爭,無數地主為了保護自己的土地,奮起反抗,但終沒擋住秦始皇的大軍。

  秦一統時代,原來的地主一部分被殺,一部分被俘,大片的土地荒蕪。為恢復生產,秦始皇頒布了“使黔首自實田”的土地法令。

  黔首,即百姓。

  秦朝時期不再采取授田制,而是鼓勵農民開荒,占據土地,政府并不限制。而這種制度的存在,肯定了農民土地私有,也制造出了新的地主。

  秦朝之后,西漢開國,采取的是漢承秦制,承襲了秦朝的土地私有制。

  西漢初期的國策,突出特征是“黃老無為”、“休養生息”,國家不管,地方自主,土地私有制如同脫韁野馬,發展迅猛。

  到了漢武帝時期,土地兼并問題終于顯現出來,出現了“網疏而民富,役財驕溢,或至并兼豪黨之徒,以武斷子鄉曲”的現象。

  瘋狂的土地兼并,讓大批官僚、貴族、豪強、商人成為土地的擁有者,一個個“眾其奴婢,多其牛羊,廣其田宅,博其產業,毫其積委”,繼而出現了“強者規圃以予數,弱者曾無立錐之居”的問題。

  漢武帝看到了土地兼并的問題,董仲舒為其獻策,提出“限民名田,以澹不足,塞并兼之路”,即給出田產限額,說清楚,最高能占據多少田產,多了之后,國家是要管管的。

  然而漢武帝時期的管管,只存在于字面上,最多訓斥幾句,罰一點銀子,并沒有真正解決問題。

  毛毛雨的懲罰,轟隆隆的利益,導致土地兼并進一步加劇。

  漢哀帝時期,“百姓失職,重困不足”已成常態,無奈之下,漢哀帝“限圈”之策推行,當官的最多只能占據三十頃,商人不準隨意占地。

  不過漢哀帝也只能悲哀地看著土地一點點被兼并,因為他們的懲罰舉措都沒有跟上來。而缺乏管控的結果,就是制造出了豪強地主田莊。

  三國時期與曹魏時期,主要的土地制度,那就是豪強地主私有制。

  南北朝與隋唐時期,土地制度基本上采取的都是均田制,這種制度是相對公平的,按人頭分地,一個人分多少畝,簡單,直接,粗暴,但不持久……

  原因很簡單,均田制是允許超額占田的,也是允許土地買賣、轉讓的,至于買賣是合法的,還是非法的,亦或是被搶走的,地主誰會在意這些。

  再說了,生個人就得幾十畝地,一開始地廣人稀可以分得過來,你們天天造娃,人那么多,怎么分得過來?

  既然均不了,還不如被拿走……

  這是地主的思維。

  哪怕是唐代后期不斷制定法律,禁止土地兼并,但也無濟于事,地主養成了,一個個都是有錢有勢有影響力的,誰能管得住?

  宋朝并沒有吸取唐代滅亡的教訓,宋朝是一個很厲害的朝代,他們在土地關系上,采取的是“不立田制”、“不抑兼并”的政策。

  意思就是,只要朝廷能收稅,你們該怎么兼并,那就怎么兼并,隨你們自己玩。

  這種政策的存在,導致宋代土地私有化、土地兼并達到了歷史最高程度,哪怕是北宋玩完了,他們也不認為是土地關系的錯,南宋接著玩。

  因為土地都在地主家里,所以整個宋代,真正擁有自己土地的農民是極少數的,而沒有土地,依附于地主的佃農卻是大多數的。

  也正是因此,宋代的租佃制度極為完善,甚至還出來了專門的租佃合同,租佃法律……

  當然,主要是保護地主家利益的,比如你累死了地主家的牛,那你就是地主家的牛,如果地主打了你兒子,那人家是沒半點損失的。

  后來元朝時期,統治者是蒙古族系游牧民族,人家騎馬的人,誰會管土地問題,只要有草原,那就是夠了。

  所以在元代初期根本就不管土地的,底下怎么整,沒人在乎。

  后來忽必烈也意識到,總不管土地也不行,所以頒布了一些法律,但元朝的法律,就像是他們手中的馬鞭子,自己用來打人的,不是拿來抽自己的。

  所以,法令可以頒布,但蒙古人是不需要遵守的。

  于是出現了“今王公大人乏家,或占民田近于千頃,不耕不稼,謂之草場,專放孳畜……”之事。

  元朝的覆滅,與地主過度剝削、農民沒有田地有著直接關系。

  朱元璋他們家一開始就是地主家的佃農,多悲慘?

  死了都沒地方埋……

  后來明朝洪武元年,朱元璋頒布一系列法令,鼓勵農民復業歸耕,在土地所有問題上,直接規定,只要是你耕墾的、開墾的土地,那這些地都是你的,而且三年賦稅徭役全免。

  所以在明代初期,擁有土地的自耕農是相當多的。

  洪武三年,朱元璋設司農司,“計民授田”,分配了部分土地給農民,洪武二十七年,鼓勵開荒,給予其牛、農具……

  但朱元璋沒有遏制土地兼并,他默許兼并,默許土地集中起來,其分封藩王,這本身便附帶著分封土地,加上明代初期的藩王,大部分都帶著“野心”,多占幾百萬畝地也很正常。

  一些藩王甚至直接將所在城池當成了自己家,整個城的大部分,都成了王府產業,城都能占,占個地算什么……

  朱允炆知道明代中后期的土地兼并有多厲害,所以推出了“遏兼并國策”,然而,這條國策也有漏洞,那就是允許“合法”買賣。

  雖然設置了農稅司,把關買賣環節,但人家你情我愿的事,朝廷實在是管不住,所以導致了一個現象:

  “遏兼并國策”提高了交易成本,但卻沒有解決土地兼并的問題。

  自從杭州知府虞謙上奏以來,朱允炆都在苦思冥想,尋找破解之法,而五年基建規劃,也是朱允炆破局土地兼并的一條方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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